柳州市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审计监督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0-01-29 18:13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审计局文件

 

柳审字〔20101

 

 


柳州市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

实施审计监督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事业单位,市属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普及,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会计电算化程度不断提高,计算机正成为各部门、各单位和企业正常运作以及生产经营必不可少的工具,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审计监督已成为一项重要的审计工作模式。现就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88)的有关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开展审计:

(一)对数据量相对较少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审计人员可现场复制数据,然后利用审计软件开展审计工作;

(二)对数据量较大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审计人员可通过网络将数据拷贝到审计人员的电脑中,然后利用审计软件开展审计工作;

(三)对与柳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联网的部门和单位,审计人员可通过网络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进行实时监控;

(四)其它方式。

三、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接口,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审计署、财政部2004年联合颁布的《信息技术、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详见附件)国家标准。已投入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没有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数据接口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按要求将数据转换成能够读取的格式输出。

四、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关于纸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资料保存期限的规定,保存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电子数据,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覆盖、删除或者销毁。

五、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真实性产生疑问时,可以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测试。测试计算机信息系统时,审计人员应当提出测试方案,监督被审计单位操作人员按照方案的要求进行测试。

六、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更换。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改正或者更换的,应当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开发、使用有舞弊功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电子数据资料,或者拒绝、阻碍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审计部门要加强计算机辅助审计业务和技术培训,加快“金审”工程建设,依托市人民政府政务内网平台,实现与“金税”、“金财”等信息网络的连接,积极稳妥地探索网络远程审计。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网络审计。

八、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在审计过程中,不得对被审计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损害,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审计人员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由审计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本意见自二○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之前我市出台的相关文件中如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审计署、财政部2004年联合颁布的《信息技术、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GB/T 19581-2004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审计 计算机信息系统 审计监督                   

 抄送:柳州市法制办。

 局内分送:局领导,各科室(中心),存档。                 

 柳州市审计局办公室        2010年1月2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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