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销售会员卡、购物劵应依法及时纳税

  发布日期: 2011-01-05 09:42   

近两年,市审计局在对一些国有商业企业的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对于发售的会员卡、购物券等会计处理存在相同的问题:对于销售卡、券等在取得销售款项时作为预收账款入账,待卡、券实际消费时,才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缴纳相关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的规定,企业在取得会员卡、券收入款项时即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金,这些企业在处理该问题上没有及时履行缴纳增值税款的纳税义务。

2010年的税务稽查中,税务相关部门也提出了同样的问题,并要求企业缴纳相关税费及滞纳金。

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的法定义务。企业应当进一步增强依法纳税意识,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申报和缴纳税款,在今后的财务工作中切实及时履行纳税义务,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也有利于保障国家税收的完整性。

 

 

经贸科:陈雪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