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预算执行差异原因及建议

来源: 市审计局  |   发布日期: 2012-07-24 15:54    |  作者: 吕清泉

  在地方政府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执行结果与预算编制之间的差异,通常表现为财政支出总量的大幅超支、专项支出的频繁追加以及在科目间随意调整预算指标,财政实际支出在数量和结构上都与计划存在较大差异。预算执行的结果与年初预算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是必然的,因为预算编制毕竟是一项前瞻性工作,预算执行中存在各种不确定性因素,这是无法克服的。但是有相当大一部分预算执行差异是由于制度上的不完善、程序上的不合理、操作中的不科学等原因造成的。

  (一)政策制定和预算过程的分离。首先,中央政策的制定与地方预算是分离的。由于地方政府缺乏完全的预算自主权,省级政府通常要执行中央的政策。在省级部门执行当年预算的过程中,中央政府会制定新的政策并要求省级部门执行,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中央政策会导致一些强制性支出,但中央并不为这些政策的实施提供相应的资金或只提供部分资金。省级部门为了执行这些政策就必须向财政部门申请新的预算。在某些情况下, 省级部门还可能转嫁一部分政策成本到市、县一级政府。其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仍然可能制定出台新的政策,虽然财政部门负责编制预算,但它无法控制政策,无法从预算的角度严格审查政策的合理性和政策成本,而所有的政策制定以后都是要安排资金的,这就使得预算过程中充满了各种政策导致的不确定性。

  (二)预算调整程序不够规范。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以及预算调整程序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绝大多数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过程中,都没有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要求,预算指标的调整、追加程序都不够规范。很多地方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于需要追加的支出项目,尤其是资金额较大的项目,由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提出的用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追加经费的意见报政府,经政府研究批准后便可进行指标追加和资金拨付。对于资金额度较小的项目,通常由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就可以自行追加。这种预算调整程序的弊端在于,财政部门向人大部门提交的支出预算追加报告,事实上包含了预算支出执行过程中已经实际追加的支出,也就是说,在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之前,就已经实际追加并支付了相关资金,致使人大的批准成为一种摆设,流于形式。

  (三)实际操作过程中,预决算的标准不完善、口径不一致也常常导致预决算差异。目前有些地方财政对于人员和办公经费及项目支出标准等不符合当地经济和当前社会实际情况,一些多年前制定的标准定额一直到现在还继续延用。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物价水平的上涨,支出标准与实际情况已有较大差距,造成部门超标准列支现象比较普遍,从而要求追加经费,造成预决算差异。口径不一致,这个情况既反映在各部门预算编制口径不尽相同,也反映在预算批准的标准不统一方面。如预决算过程中年初项目预算的基本支出按定额标准编列,决算除按定额标准安排的支出外,还包括在项目支出安排的基本支出。

  上述这些原因导致了预决算差异,影响了预算的法律效力,降低了财政预算执行的约束力,不利于地方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和规范管理。根据这些问题我们提出相应的建议供参考。

  (一)改进预算编制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在支出方面,建立不同层级政府的支出预测模型。把财政支出分为基本支出、政策变动支出和自主支出三大类。具体测算时可考虑物价、汇率、利率、人口、地域面积、政府规划指标、商品结构等因素。这其中涉及的关键问题是构建符合地方和制度特征的支出标准,特别是项目支出标准。

  (二)在预算执行阶段进行预算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调整是纠正偏差的重要手段。预算编制环节虽然对于防止和制止偏差出现具有重要作用,但无法解决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的收支需求,因而在财政年度内往往还需要进行预算调整。预算的编制和审查批准通常是在上年末或年初进行的,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支出可能随着各项事业的发展而不断扩大。同时预算收支往往出现季节性变化,自然灾害和一些不可控制因素也会出现,从而对收支产生影响。因此,当出现不可逆转的收支变化时,进行预算调整就不可避免。

  (三)强化预算执行监管约束机制。通过监督、审计等控制手段来纠正偏差。一是开展严格的定期预算执行检查分析。二是建立职责分明的预算执行监督管理与审计体系。一种稳定的、职责明确的具有制衡功能的预算执行监督管理体系,是发现与鉴别、以及抑制与防止预算偏差的基本组织保障。三是改革支出管理方式与会计核算体系。通过实行集中性的政府采购制度了解和掌握批准的预算项目的准确性; 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及时了解预算执行偏差的形成,强化预算执行管理机关的资金调度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