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六、救济方式

来源: 柳州市审计局  |   发布日期: 2018-06-27 16:21   

六、救济方式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或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