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案例

来源: 贵州审计局  |   发布日期: 2025-06-30 08:15   

【案情简介】审计机关对A县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开展审计调查时发现,该县于2019年12月日开工建设的D镇污水处理厂,于2021年6月开始调试运营,但截止2021年10月,尚未通过竣工验收。

【调查与处理】针对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意见,要求A县政府责成有关单位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确保项目工程质量。

【法律分析】本案例中,A县将没有经过竣工验收的污水处理厂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

【典型意义】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对工程进行竣工检查和验收,是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经过竣工验收确定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即提前交付使用是违法的,由此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要承担责任。

“总承包人违法分包工程项目”案例

【案情简介】 审计机关对某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发现该项目施工总承包方C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直接将工程中室外强弱电工程与室外景观园林绿化工程一起整体分包给S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强弱电工程施工需要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建。经查,S公司主要业务为园林工程施工,不具备室外强弱电工程相关的施工资质。

【调查与处理】审计机关针对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审计意见:加强对承包人的管理,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工程承包人具有工程所需资质,杜绝违法分包,保证工程质量。同时将该事项移送建筑主管部门查处。

【法律分析】本案例中,该C企业作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将属于专业工程的强弱电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S企业实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规定,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对该行为进行处理。

【典型意义】 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安全,我国对建设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将建筑业企业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并按企业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相关企业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本案中室外强弱电工程属于专业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实施,C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将该部分工程分包时,应当审查分包人是否具备承包该部分工程建设的资质,而其将该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S公司实施。因S公司不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承揽专业工程,其在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相关业绩等方面达不到要求,工程质量难以保障,给工程带来安全隐患。同时C公司也将存在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连带赔偿责任、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的民事责任等风险。因此,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应严肃查处建设单位及总承包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无资质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更好地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