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以案释法案例:未经审批将国有资产出租,同时国有资产出租及处置收入未及时上缴国库
来源:
审计署官网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中相关内容  |
发布日期:
2025-12-05 09:28  
案例事实:2021年至2023年,某行政单位未经审批将1处房产交由下属企业对外出租,租金1711.73万元未上缴国库。2023 年,该行政单位1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未上缴国库,涉及金额30.13万元。
以案说审:
该行为违反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的规定,审计机关作出如下处理意见:该单位应严格履行国有资产出租报批手续,并及时将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处置收入上缴国库,规范资产出租处置,严肃查处非法侵占、截留套取资金资产等行为。
典型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的租金及时收缴到位,防止非税收入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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