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审计局限时办结制度(试行)
一、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提前三天发出审计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审计内容、范围、执行人员及工作时间等。
二、每个审计项目现场审计实施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重要项目和发现重大违纪问题以及涉及违法犯罪事项的查证除外。
三、审计组现场审计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已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迟不得超过国家审计署规定的六十日的时限。
四、局机关收到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并送达被审计单位,最迟不得超过国家审计署规定的三十日的时限。
五、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重大审计处罚决定前,按规定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在三日内要求举行听证。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在举行审计听证会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审计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地点可由被审计单位选择。
六、审计机关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九十日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七、办理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八、办理受理的复议事项,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九十日时限。
九、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按交办时限办理。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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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审计局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