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审计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一、责任追究内容:本局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给国家、基层、群众、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群众投诉或上级批评的,由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承担行政和经济责任。
二、责任追究范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责任追究。
1、违反《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制度的;
2、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
3、在无不可抗拒原因的情况下,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有关业务工作的;
4、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损害群众利益的;
5、其他违纪违规的。
三、责任追究办法:对上述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工作过失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1)不认真执行四牌工作制、首问责任制、政务公开制、办事时限规定以及违反社会服务承诺等,经服务对象或有关人员指出后,能及时改正的;
(2)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办文办事任务,但能在第一次催办期限内完成的;
(3)工作中出现一般性差错的;
(4)对下属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制度的相关领导。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诫勉、调离:
(1)不遵守作息制度,致使正在办理的事项被耽误的;
(2)业务水平低,办事能力差,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3)第二次催办后,仍未按催办要求完成任务的;
(4)办文办事质量低,差错较多或出现严重差错,造成损失和较大影响的;
(5)不执行审计人员廉政纪律和有关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6)不文明行政,办事推诿,冷落、刁难服务对象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1)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2)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机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3)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投诉的;
(4)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5)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
(6)不文明行政,态度特别恶劣,侮辱、打骂服务对象的;
(7)谋求部门、小团体及个人利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8)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有“吃拿卡要报”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
(9)主管领导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下属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等行为熟视无睹、不作处理,甚至隐瞒、包庇、护短、说情的。
四、对违反上述责任追究范围,除按责任追究办法处理外,并根据本局制定的有关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五、责任追究由本局机关作风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局机关作风整顿领导小组审批。
六、被处理人不服处理的,可按规定提出申诉。
2017年5月3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审计局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