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明确办理公告的职责和程序,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审计局各科室办理审计结果公告的有关工作。
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局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局机关以专门文书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四条 柳州市审计局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凡局机关统一组织实施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其他不宜公告的事项之外,原则上都可以对外公告。
审计结果公告不定期发布。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调查)单位基本情况及审计(调查)评价意见;
(二)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审计处理处罚及建议;
(四)审计整改情况;
(五)其他认为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六条 局机关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充分考虑审计结果的质量状况和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已经生效;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四)涉及不宜公布内容的,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第八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当按照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在审计报告出具前将其送被审计(调查)单位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注明本局将以适当方式公告审计结果。公告时一般不再征求意见,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必须再次征求意见,应当在事实和定性等主要问题上规避存在的风险。
不宜向社会公告的审计结果,可以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九条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以纸质形式发布;
(二)通过政府网站或柳州市审计局网站发布;
(三)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四)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
(五)通过审计机关的工作报告等方式发布。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采用一种形式,也可同时采用多种形式;以新闻发布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具体事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 公告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应当事先报经柳州市人民政府同意:
(一)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查出问题纠正和整改情况的报告;
(二)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综合性专题报告;
(三)其他认为需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审计结果。
第十一条 公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经指令审计或委托审计的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公告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由局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凡对外公告的审计结果,必须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经局审计业务会议研究通过并经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办理对外公告。
第十四条 经批准进行公告的审计项目,各有关业务科室要严谨细致,严格把关,进一步提升审计结果质量水平,确保审计结果公告的水准。
第十五条 局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后,有关科室应及时跟踪了解审计整改情况;在公告审计结果时,应如实反映审计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审计业务分工范围,由有关业务科室负责提出拟公告项目,按照规范格式要求草拟审计结果公告文本,报分管局领导审核把关后提交法规科。
(二)法规科负责对拟公告的项目进行统筹,对提交的审计结果公告内容进行复核把关,并提请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三)业务科室按照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公告的审计项目草拟公文,按照局审计业务文书审核流程办理,最后报局长签发。
审计结果公告经批准后由局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90日后的适当时机进行。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局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在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束后进行。
第十八条 审计结果对外公告后,发现有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视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或对媒体透露审计结果信息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科室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结果公告后,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单位及个人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的,由局办公室商有关业务科室解释或者应诉,局法规科协助办理。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材料,由局办公室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