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审计局审计执法公示制度
一、审计依据:《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
㈠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指导、协调、监督县(区)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
㈡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审计厅报告及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⒈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
⒊市辖县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
⒋柳州市国有地方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审计。
⒌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审计。
⒍国家审计署或自治区审计厅授权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
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㈣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柳州市预算执行的审计结果报告,并报自治区审计厅;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柳州市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㈤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对国有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㈦依法及按有关规定对党政机关、群体组织、企业事业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指导县区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业务。
㈧受理被审计单位不服县区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审计复议事项。
㈨与县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区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县区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㈩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监督检查社会审计中介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十一)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科研和对外交流活动。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和自治区审计厅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审计程序及期限
㈠审计机关在每年年初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㈢审计人员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按规定交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部门或有关个人签名或盖章。
㈣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其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交提供者签名或盖章。
㈤审计组在审计事项实施工作结束后2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最迟不得超过国家审计署规定的60日时限。提交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㈥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并自收到审计报告20日内,最迟不得超过国家审计署规定的30日期限,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㈦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决定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的,制发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
㈧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㈨审计机关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超过九十日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人民政府或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四、审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㈠审计机关的权利
⒈索取审计资料权: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⒉审计检查权: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⒊调查取证权: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或个人应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⒋制止或采取措施权:
⑴审计机关有权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⑵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销毁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采取责令交出等措施;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帐册资料。
(3)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有权予以制止或者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⒌建议权和提请建议权: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的规定与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有权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有权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⒍通报、公布权:审计机关有权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⒎处理处罚权: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或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有权对违法所得的资产作出如下处理: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帐目,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还可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可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㈡审计机关的义务
⒈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⒉审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审计处理处罚。
五、被审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㈠被审计单位的权利
⒈申请回避权: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⑴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⑵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权:实施审计后,被审计单位有在法定期限内对审计报告书面反馈意见的权利。
⒊听证权: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5%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罚款时,或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时,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上述单位和人员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⒋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⒌申诉权:被审计单位超过申请复议期限,且对审计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市审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申诉。
⒍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因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㈡被审计单位的义务
⒈如实反映财政、财务收支状况,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
⒉按规定如实报关本单位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⒊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应配合审计机关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⒋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所取得的资产。
⒌对审计组出具的审计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认真核实,如实签署意见,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及时反馈给审计组或审计机关。
⒍按规定认真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和审计行政强制性措施,认真落实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意见。
六、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㈠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其他过错的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追究其经济责任或行政责任。
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被审计单位、有关个人的合法权益的,经赔偿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行政赔偿。审计机关赔偿损失后,依照有关规定向责任人追偿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㈢审计人员违反廉政纪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责令退赔。
七、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㈠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可向有关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八、审计人员廉政纪律
㈠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
㈡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请;
㈢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
㈣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活动;
㈤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
㈥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㈦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㈧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九、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十、监督举报
㈠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审计人员的执法行为和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进行监督,对审计人员的违法行为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举报。
㈡对违法者的追究情况,通过适当形式反馈给举报人。
举报电话:2815064,2858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