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32999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年09月08日
- 标 题:
- 柳政规〔2020〕29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政规〔2020〕29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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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解读:
柳政规〔2020〕29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环境空气
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城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已经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8日
柳州市城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
随着城市经济的迅速发展,柳州市建成区行政区划发生了调整,城市建成区面积迅速增加,城市规模、建设功能用地、城市功能布局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有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已不能满足环境管理的要求。为改善柳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环境质量现状、城市建设及最新的发展规划,对2018年发布的《柳州市城市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柳政规〔2018〕48号)进行调整和修订。
一、适用范围
本功能区划适用范围为:与2018年发布的《柳州市城市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区划范围保持一致,总面积1183.55平方公里。包括柳州市柳南区、柳北区、城中区、柳东新区、鱼峰区除里雍镇和白沙镇以外区域、柳江区的拉堡镇和进德镇行政管辖范围。本次调整范围仅涉及原莲花山环境空气一类功能区,将除莲花山核心保护区以外区域调整为二类功能区。
二、区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4.《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
5.《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 2020年)》;
6.《柳州市莲花山总体规划》。
三、区划原则及要求
(一)功能区划的基本原则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和文物古迹为宗旨。划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遵循以下原则:
1.充分利用现行行政区边界或自然分界线。
2.宜粗不宜细。
3.既要考虑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又要兼顾城市发展规划。
4.不随意降低原已划定的功能区的类别。
(二)功能区划的要求
1.一、二类功能区不小于4平方公里;
2.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设置一定宽度的缓冲带,缓冲带的宽度根据区划面积、污染源分布、大气扩散能力确定,一般情况下缓冲带宽度不小于300米,缓冲带内的环境空气质量应向要求高的区域靠;
3.缓冲带内的污染源,应根据其对环境空气质量要求高的功能区的影响程度,确定该污染源执行排放标准的级别。
四、区划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及相关规定确定的方法进行划分。
五、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及执行标准
(一)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一类区及其缓冲带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标准。
(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二类区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六、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调整结果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的原则与要求,结合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划定柳州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如下:
(一)一类区及其缓冲带
本次划定的一类区由三片区域组成:莲花山一类区、龙潭景区一类区、都乐景区-白莲洞遗址公园一类区,总面积28.27平方公里。其中:莲花山一类区范围为莲花山保护范围,总面积17.40平方公里;龙潭景区一类区范围为龙潭公园,总面积5.41平方公里;都乐景区-白莲洞遗址公园一类区范围为都乐景区、白莲洞遗址公园及两景区之间的区域,总面积5.46平方公里。
本次划定的缓冲带由三片区域组成:莲花山一类区缓冲带、龙潭景区一类区缓冲带、都乐景区-白莲洞遗址公园一类区缓冲带,总面积17.04平方公里。其中:莲花山一类区缓冲带范围为莲花山一类功能区外侧300米范围,总面积7.10平方公里;龙潭景区一类区缓冲带范围为龙潭景区一类区外侧300米范围,总面积4.64平方公里;都乐—白莲洞景区及周边区域一类区缓冲带范围为都乐—白莲洞景区及周边区域一类区外侧300米范围,总面积5.30平方公里。
(二)二类区
本次区划范围内的二类区,包括除一类区以及一、二类功能区缓冲带以外的所有区域,总面积1138.24平方公里。
七、管理要求
位于一类区内的大气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一类区新、扩建污染源的管理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位于二类区内的大气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二级标准。缓冲带内的大气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按一类区的要求进行管理。
八、其他说明
本次功能区划以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城市发展规划作为区域划分的主要依据,随着城市建设发展以及环境质量的变化,可适时进行调整。
原柳政规〔2018〕48号中《柳州市城市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停止实施。
附件:1.柳州市城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示意图
2.柳州市城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一览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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