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0076034616/2021-152888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年09月22日
- 标 题:
-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 发文字号:
- 柳政规〔2021〕14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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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加快招商引资产业项目落地,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推动全市经济统筹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7〕92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飞地经济”发展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本意见中“飞地经济”是指打破本地区域限制,以目前我市自治区级以上工业园区为主要载体,通过创新规划、建设、管理和税收分成等合作机制,因产业定位不同、资源环境制约、规划或产业配套限制等原因,不适合在本区域(即“飞出地”)实施的项目,转到承接区域(即“飞入地”)落户建设的经济合作模式。
一、支持方向
(一)支持各县区、开发区合作发展“飞地经济”。鼓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采取“飞地经济”模式引进产业项目,按产业类别进入“飞地园区”,利用税收分成、资金奖励等措施,全面激发招商引资工作的动力和活力。主要项目类型包括:
1. 跨县区、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主要指由“飞出地”首先洽谈对接,根据项目需求和产业特点,引荐到“飞入地”落地建设的产业项目。
2. 跨县区、开发区合作园区项目。主要指“飞入地”在本地划出一定面积土地,与“飞出地”共同投资或由“飞出地”单独投资开发建设的合作园区。
3. 跨县区、开发区搬迁产业项目。主要指由“飞入地”与“飞出地”双方主导推动,税务登记在我市税务机关办理,因实际生产经营由“飞出地”整体迁移至“飞入地”,按照政策规定需进行主管税务局机关变更的企业搬迁项目。
(二)支持跨省、跨市域发展“飞地经济”。鼓励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三企入桂”、“行企助力转型升级”行动为依托,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等地区开展合作,创新合作机制,承接产业转移,做强做大优势产业。
二、准入条件
(一)“飞地经济”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重点鼓励引进汽车、先进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我市重点发展的“5+5”产业项目,严格限制产能过剩行业以及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落地。
(二)“飞地经济”项目须在“飞入地”注册成立独立核算的法人机构。
(三)“飞地经济”项目符合“飞入地”园区规划、产业功能定位以及项目准入目录和准入标准,包括项目投资强度、产出强度、规模、税收等。
(四)“飞地经济”项目属于工业项目的投资额应在3000万元以上、属于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的投资额应在2000万元以上(不含房地产项目)。
三、合作机制
(一)财税收入共享
建立“飞入地”与“飞出地”财税分成、利益共享机制。利益分享期原则上为5年,5年后税收收入纳入“飞入地”。“飞地经济”涉及的全部税费收入(含社保费、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按属地原则,由“飞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入库。
对新招商项目和既有企业搬迁项目,自投产形成税收后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区分成部分,原则上前3年“飞出地”与“飞入地”按6:4比例分享,后2年按4:6比例分享。重大项目双方可协商确定分享比例。
跨市“飞地经济”合作利益分享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执行;跨省“飞地经济”优惠政策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执行。
(二)统计指标分享
相关统计指标实行属地化统计,由“飞入地”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统计,在利益分享期内全额计入“飞入地”,同时,在政府内部考核时,在利益分享期内,各项经济指标按利益分享比例,以标注形式归入“飞出地”。
(三)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
“飞地项目”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管理由“飞入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四、支持政策
(一)用地支持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飞地经济”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积极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优先保障“飞地经济”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支持县区、开发区加大工业标准化厂房和科技孵化器建设,为“飞入”的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提供经营场所。
(二)财税支持
对“飞地经济”项目,由“飞入地”所在地政府负责优先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资金支持,同时在市级安排各类专项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
对新增的“飞地经济”项目形成的税收,3年内市级分享部分的50%由财政部门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飞入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成立柳州市“飞地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飞地经济”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负责日常协调、督查调度和服务等工作。同时,各县区、开发区要成立相关领导机构,推进本区域“飞地经济”发展。
(二)强化协调推进
对“飞地经济”项目,由“飞入地”所在地政府负责项目洽谈、投资合同签订等工作,负责落实“飞地项目”投资方应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创造良好建设和生产经营环境。
(三)优化服务保障
对“飞地经济”项目,要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实行“拿地即开工”及“行政许可跨区域互认”,推进转移企业工商登记协调衔接,支持合作方开展市场监管等领域的标准对接和结果互认,为企业和项目落地、建设、运营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