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0076034616/2022-44343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20年11月26日
- 标 题: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0〕89号)
- 发文字号:
- 桂政办发〔2020〕89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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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0〕8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全区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源头治理、适度监管引导、强化责任义务等措施,建立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机制,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中小企业获得感,推动全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宣贯解读,推动《条例》落地。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宣贯《条例》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要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培训、解读和政策咨询活动,采取贴近百姓、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重点宣传《条例》的工作要求、支付规范等,强化全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诚信守约意识,营造维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健全投诉机制,防范新增拖欠账款。
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成员单位建立全区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机制,打造“线上+线下”的服务体系,畅通中小企业反馈问题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投诉转交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有关部门处理,由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同时反馈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落实支持政策,及时支付款项。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制定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应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降低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费用,对小微企业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免于收取履约保证金。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单位)
(四)发挥服务机构作用,提高维权意识。
充分发挥法律服务机构和中小企业培训服务机构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培训等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缺乏法律专业知识、不了解诉讼程序、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不断提升中小企业的风险防范和依法维权意识。同时,在中小企业交易合同拟定、加强财务核算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和指导,帮助中小企业提高合同和资金管理水平,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加强失信惩戒,强化约束机制。
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统筹管理,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广西)、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向社会公示。相关部门在推进失信惩治工作过程中,按规范程序及要求,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予以支持配合,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大型企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全区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在年度审计项目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过程中需对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予以关注。(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审计厅、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
对拒绝或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并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全社会形成不敢欠、不能欠、不想欠的社会氛围,有力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设在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各级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决策部署,及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二)强化责任落实。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形成工作合力。自治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有效落实。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工作,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三)强化监督检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成员单位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开展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政策落实、合同订立、资金保障、支付行为和服务保障等情况,检查结果在全区通报,并对工作执行不力的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